以案释法:消防器材经营部竟售卖不合格产品?罚!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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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肇庆市高要区消防救援大队与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时,抽查了高要区金利镇利安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等产品。 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转换电压性能、主要部件性能和使用说明书项目不符合GB17945-2010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有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的违法行为。 该商铺经营者对单位在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表示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诚恳,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高市监处罚[2023]137号): 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壹拾壹个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货值共600元); 2,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获取的违法所得63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元),合计罚没款金额人民币陆佰陆拾叁元整 (663.00元),上缴国库。 本案当事人消防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如何辨别不合格产品,导致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的违法行为发生,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并且积极配合整改,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主动承认错误,最终决定从轻处罚,体现了“人性化”的柔性执法。同时该案的处置做到了及时严肃惩处与宣传教育相结合,通过以案普法,给违规使用伪劣产品的社会单位敲响了一次警钟,让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无处立足,无处藏身,挤压伪劣消防产品的生存空间。

